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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邦专题-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改变

发布时间:2020-07-30

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,1999年日本修改外观设计法提出保护局部外观设计,韩国随后在2001年对局部外观设计实施专利保护。

外观专利一直是一种重要的专利类型,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,但是不同国家对外观专利的保护有不同的规定。
中国现行《专利法》规定:外观设计,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。
最近的《专利法修正案草案》规定:外观设计,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。
从草案中可以看出,此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增加了“整体或者局部的……”条款,这意味着局部外观设计的创新有望被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。
何为整体外观设计?何为局部外观设计?我们以一个实例进行对比就一目了然了。
下面是申请人: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的专利 fan(风扇)在中国、美国、欧盟和日本的外观专利申请,中国:CN201830262511.X、欧盟:EU0045430070002S、美国:US29/650613、日本:JP2018012796D。

 产品是长得这样的:

专利申请是这样的:

图中,美国、欧盟和日本的外观专利之所以与中国的外观专利申请不同,是因为他们都有局部外观设计(Partial Design)的保护制度,简单讲,是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进行保护的制度。
局部外观设计是现代外观设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甚至很多人认为局部外观设计更贴近设计的本质。尤其是在一些较为成熟的产业,产品的整体外观改进的余地非常小,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的部分设计上,因此,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有着更为现实的需求。
局部外观设计是使用虚、实线来区分权利的保护范围。专利的保护范围有一个明显的特点,权利要求描述的内容越多,表示限制条件越多,保护范围反而越小。放在外观专利上也是同样的道理,附图中确定保护范围的实线越多,保护范围越小。
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,1999年日本修改外观设计法提出保护局部外观设计,韩国随后在2001年对局部外观设计实施专利保护。2001年12月,欧盟理事会通过了《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》也确认了局部外观设计可受专利保护的地位。而中国目前尚未正式确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,许多部分设计并不能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。值得期待的是,“专利法修正案草案”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承认了局部外观设计,并引发了业界的强烈关注。
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,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如果付诸实施,可以使申请人对同一个外观设计产品提交多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,有利于降低专利布局成本;而且可以有效解决侵权者抄袭他人局部设计要点等问题,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,从而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,培育良好的创新环境;与此同时,因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更宽,会给后续创新带来阻碍,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实施可能引发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激增,进而影响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提升,具体如何应对,还需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完善。
除了上述的改变外,这次的《专利法修正案草案》还在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上进行了修改,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10年改为从申请日起十五年。此举可能是我国为加入《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(日内瓦文本)》(下称海牙协定)做准备,因为海牙协定建立了一套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,其规定,国际注册已经续展的情形下,被指定的缔约方的保护期至少为自国际注册日算起15年。
 
编辑:山东三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-涉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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